《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解读

主要内容:

申请时点要求

意见稿: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 1 年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目前只有个别基金小镇有类似要求,基协对此无要求。

实缴资本

意见稿: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专门管理创业投资除外)。

目前对实缴没有明确规定,只要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对实缴不到200万元、未实缴到25%的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法定代表人任职要求

意见稿:1、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明确提升为5年,并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分别细化了高管的工作经验内容和业绩要求。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实缴资本合计应当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 20%

目前对法代(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3年以上相关经历,对持股没有要求。

负责投资高管业绩要求-股权

意见稿: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最近 10 年内至少 2 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万元,且至少应有 1 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成功退出。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

目前对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负责投资高管业绩要求-证券

意见稿: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最近 5 年内连续 2 年以上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期货产品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管理规模不低于 2000 万元。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目前对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要求

意见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需要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5年以上。

目前只是建议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若无需要说明如何履行职责。

基金最低实缴募集规模要求

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的最低实缴募集规模作出了明确的要求:(1)新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2)新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

目前无规模要求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即可。

 

发文单位:基金业协会
发文时间:2022年12月30日

关于发布《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

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相关内容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工具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同时将金融工具的减值损失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强调信用风险损失的提前计量与确认是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之一。本次修订《标准》时增加了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相关内容,满足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为行业提供统一的计量标准。

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及应用指南并结合行业特点,《标准》针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及参数、信用损失三阶段的认定、同一投资品种同时考虑不同阶段的信用损失计量、低信用风险投资品种的信用损失计量等问题提出了处理标准,允许行业使用第三方估值服务机构提供的模型参数或减值计量结果,并在附件中提出了具体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量方法以供行业参考。

(二)增加违约债券估值的相关内容

原《标准》没有特别考虑违约债券的估值问题,但近年来随着债券违约多次发生,违约债券的估值问题已经成为行业中受到广泛关注和富有争议性的问题。个券在实质性违约后,其收益与风险特征与违约前存在明显差异,市场活跃度明显降低,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第三方估值服务机构对违约债券提供估值价格参考区间有助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判断其公允价值。为了管理人更好的履行估值责任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次修订《标准》时增加了违约债券估值的相关内容,允许第三方估值服务机构可针对违约债券以推荐价格加区间数据的形式提供估值价格。

(三)推动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原《标准》针对部分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资管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在资产端应以全价进行列示。因此,本次修订《标准》时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采取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四)推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竞争

为推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竞争,同时确保其作为行业公共品提供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标准》将行业专家评审机机制作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的引入标准,不再规定具体机构。目前通过协会委托的行业专家评审程序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五)删除易引起滥用成本法的相关内容

原《标准》中存在不再符合资管新规和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的内容,容易为资管产品滥用成本法或采用不活跃市场的收盘价进行估值提供空间,分别是:“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建议按成本估值”和“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交易所债券估值价格与交易所收盘价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合理性,若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应采用收盘价”。本次修订《标准》时删除了该部分内容。

 

发文单位:基金业协会
发文时间:2022年12月30日

《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期货和衍生品法》全面系统规定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各项基础制度,为股票期权市场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证监会严格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要求,在保持股票期权现行制度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股票期权扩大试点以来的监管实践经验,进行适应性修订。

 

发文单位:证监会
发文时间:2022年12月30日